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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开发企业转售电问题

2023-02-22 14:34:41
提出如下问题:
我司是房地产开发企业,关于施工电费事项,总包合同约定是总包单位承担,由我司从工程款中代扣代缴。但是由于电业局的发票名头是开给我司的,总包单位不能进行税前扣除和进项税抵扣。

如果采取大厦公司转售电的模式,金额上平来平走。请问:

1、如何进行会计账务处理?

2、发票如何开具?税务申报表如何填报?

3、是否需要签署转供电协议?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


1.借:应付账款(应付工程款)
贷:其他业务收入(电费)
庆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2.按*供电*转售水电项目开具发票,税率为13%,按正常开票申报即可。
3.合同中已经约定总包单位承担,可以不用重新签署供电协议。

提供以上供您参考,如还有疑问请再次提出,谢谢!
专家补充回复
专家回复
如果按代收代付走,您公司收到电费发票时会挂“其他应收款”科目,那么您公司开具发票时: 借:应付账款(工程款) 贷:其他应收款(代付的电费)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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