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课程
服务
视频中心
答疑中心
法规中心
客户评价
关于我们
用户登陆
|
用户注册
电话答疑
电话答疑热线:010-56705591
电话答疑时间:周一至周五 上午8:30-11:30 下午14:00-17:00
(周三和周五下午16:00结束)首次拨打电话需输入用户名密码进行会员验证
纳税答疑-税种答疑
增值税
消费税
营业税
关税
企业所得税
个人收入所得税
其它税种
纳税答疑-行业答疑
建筑房产
工业
商业贸易
服务业
仓储物流
医药
文体咨询设计
农林牧业
外商投资
进出口
高新技术企业
能源
机械制造
矿产
汽车摩托车
其它行业
关键字
法规文号
问题ID
搜索
房地产开发企业转售电问题
2023-02-22 14:34:41
提出如下问题:
我司是房地产开发企业,关于施工电费事项,总包合同约定是总包单位承担,由我司从工程款中代扣代缴。但是由于电业局的发票名头是开给我司的,总包单位不能进行税前扣除和进项税抵扣。
如果采取大厦公司转售电的模式,金额上平来平走。请问:
1、如何进行会计账务处理?
2、发票如何开具?税务申报表如何填报?
3、是否需要签署转供电协议?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
1.借:应付账款(应付工程款)
贷:其他业务收入(电费)
庆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2.按*供电*转售水电项目开具发票,税率为13%,按正常开票申报即可。
3.合同中已经约定总包单位承担,可以不用重新签署供电协议。
提供以上供您参考,如还有疑问请再次提出,谢谢!
专家补充回复
专家回复
如果按代收代付走,您公司收到电费发票时会挂“其他应收款”科目,那么您公司开具发票时: 借:应付账款(工程款) 贷:其他应收款(代付的电费)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我要提问
标 题:
分 类:
建筑房产
工业
商业贸易
服务业
服务业
仓储物流
医药
文体咨询设计
农林牧业
外商投资
进出口
高新技术企业
能源
机械制造
矿产
汽车摩托车
其它行业
请选择行业
增值税
消费税
营业税
关税
企业所得税
个人收入所得税
其它税种
按税种分类
个人信息:
联系电话:
提交问题
我的问题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