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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借统贷利息扣除

2023-03-02 10:44:58
提出如下问题:
集团统借统贷资金给下属公司使用,下属公司逾期归还借款的情况下:1.逾期利息集团是否免增值税,2.下属公司的逾期借款利息是否可以在所得税前全额扣除?(假设若正常归还,其他都满足免增值税,全额扣除的条件,只是“归还时间”这个条件变了)有政策依据吗?(咨询当地税务机关者请不要回复该问题,谢谢)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第一条关于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确定问题,根据《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准予税前扣除。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关联方利息支出税前扣除标准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21号)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在符合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的情况下,除两种特殊情形外,其接受关联方债权性投资与其权益性投资比例(即“债资比”)金融企业不超过5:1;其他企业不超过2:1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得在发生当期和以后年度扣除。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规定,交易对方为增值税登记纳税人必须以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未取得发票或者取得不合规发票的不得进行税前扣除。因此,对于统借统还中发生的利息应按规定开具增值税发票。

因此,1.企业集团或企业集团中的核心企业以及集团所属财务公司按不高于支付给金融机构的借款利率水平或者支付的债券票面利率水平,向企业集团或者集团内下属单位收取的利息。

只要符合上述条件,即可以享受统借统还利息免增值税政策,也就是逾期的利息水平符合上述条件,是可以免增值税的。

2.下属单位支付的利息,只要利率水平符合总局公告2011 34号文件第一条的规定,且取得符合规定的扣除凭证,可以税前扣除。谢谢提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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