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问题:
我公司拟将部分资产(设备+无形资产(采矿权))+债权+负债+劳动力的形式剥离成立全资子公司,剥离成立新公司过程中,我我公司我理解不涉及增值税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13号规定,不征收增值税对吗,设备+无形资产按净值转让也不涉及企业所得税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您好:符合条件的情况下是不涉及到增值税的,但是企业所得税在符合特殊性税务处理时是可以享受免征企业所得税的的,贵公司可以参考一下财税[2009]59号 (五)企业分立,被分立企业所有股东按原持股比例取得分立企业的股权,分立企业和被分立企业均不改变原来的实质经营活动,且被分立企业股东在该企业分立发生时取得的股权支付金额不低于其交易支付总额的85%,可以选择按以下规定处理:
1.分立企业接受被分立企业资产和负债的计税基础,以被分立企业的原有计税基础确定。
2.被分立企业已分立出去资产相应的所得税事项由分立企业承继。
3.被分立企业未超过法定弥补期限的亏损额可按分立资产占全部资产的比例进行分配,由分立企业继续弥补。
4.被分立企业的股东取得分立企业的股权(以下简称“新股”),如需部分或全部放弃原持有的被分立企业的股权(以下简称“旧股”),“新股”的计税基础应以放弃“旧股”的计税基础确定。以上回复贵公司可以参考一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