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问题:
我公司已于去年11月底对公司名称和地址进行变更,税务登记信息已同步变更完成,但因厂家变更手续复杂,截止到23年2月份,对方给我们开的专用发票还是用旧公司的名称和地址,且无法重新给我们红冲开具,请问我们是否可以正常抵扣,是否有税务条文依据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无法红冲是什么意思呢?正常对方应当冲红重开处理。
如果您公司名称和地址变更,税号没有变更的话,是可以正常勾选,您公司勾选正常抵扣即可,如您公司的税号变更了,那么变更前的发票就不能抵扣了,只能让对方重新开具。税务条文对此没有明确规定。谢谢提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