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话答疑

电话答疑热线:010-56705591

电话答疑时间:周一至周五 上午8:30-11:30 下午14:00-17:00

(周三和周五下午16:00结束)首次拨打电话需输入用户名密码进行会员验证

转让不动产增值税

2023-03-09 09:37:00
提出如下问题:
专家你好,我公司为工业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5年初扩大规模,开工几栋厂房,用于建设的钢材、设备等进项税额都未抵扣,截止2016年4月30日前,工程并未完工,在2016年5月1日营改增后,工程继续施工,根据合同进度结算,计入在建工程科目,并收到钢材及建筑服务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我公司按照2016年36号文分两年抵扣进项税额。厂房于2017年初完工。目前我公司由于业务转型,拟将部分生产设备及厂房转让,涉及上述几栋厂房,请问这几栋厂房我公司在转让时,是否可以按照转让不动产老项目适用5%征收率简易征收?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


您好,

可以按照转让不动产老项目适用5%征收率简易征收,以前抵扣的进项税转出。

为了避免风险请咨询当地税务机关。
专家补充回复

我要提问

标       题: 分       类:    
个人信息:
联系电话:

我的问题 更多>>

  • Copyright © www.nsrjlb.com Inc.All Rights Reserved 纳税人俱乐部 版权所有.京ICP备17030503号-1 京公网安备 1101080202179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