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问题:
专家你好,我公司为工业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5年初扩大规模,开工几栋厂房,用于建设的钢材、设备等进项税额都未抵扣,截止2016年4月30日前,工程并未完工,在2016年5月1日营改增后,工程继续施工,根据合同进度结算,计入在建工程科目,并收到钢材及建筑服务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我公司按照2016年36号文分两年抵扣进项税额。厂房于2017年初完工。目前我公司由于业务转型,拟将部分生产设备及厂房转让,涉及上述几栋厂房,请问这几栋厂房我公司在转让时,是否可以按照转让不动产老项目适用5%征收率简易征收?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您好,
可以按照转让不动产老项目适用5%征收率简易征收,以前抵扣的进项税转出。
为了避免风险请咨询当地税务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