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问题:
我们是一家印染企业,投资新建污水处理工程,目前,工程基本上已完工,已投入土建成本4000万,设备成本3000万,7000万为不含税账面成本,但还未竣工结算。污水池在试运行时,出现了安全事故,现政府有关部门要求将其拆除,这样,在建工程损失要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话,需要准备哪些材料呢?工程款和设备的进项税额已经抵扣了,需要作进项转出吗?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您好,
工程项目投资账面价值扣除残值后的余额就是该项在建工程停建、报废的损失,应依据以下证据材料确认:
1.能够证明该项工程项目投资账面价值的确定依据;
2.该项在建工程停工或是停建的原因说明以及相关证明材料;
3.因质量原因停建、报废的工程项目和因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停建、报废的工程项目,纳税人应留存备查自行出具的有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财务负责人签章证实有关损失的书面申明。
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第二条第5款规定: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在建工程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货物被盗、丢失、霉烂变质,以及因违反法律法规造成货物或者不动产被依法没收、销毁、拆除的情形
所以如果贵司的在建工程是因为人为的管理不善或者因违反法律法规等原因而导致的报废,则应该做进项税额转出,否则无需做进项税额转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