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问题:
你好,本司我总包方工程开具建筑服务增值税发票给业主,专业分包方开具增值税建筑服务发票给我方,在项目地预缴2%的增值税是否可以扣除专业分包方发票后再预缴,扣除后进项税还是100%的抵税吗,如果不能,如果抵税。谢谢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您好,
参考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7号 第5条: 第五条 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按照以下公式计算应预缴税款: (一)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应预缴税款=(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支付的分包款) ÷(1+11%)×2% (二)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应预缴税款=(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支付的分包款) ÷(1+3%)×3%上述分包款是指全额含税的。而且分包款要扣除必须提供符合要求的下述资料。第六条 纳税人按照上述规定从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应当取得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合法有效凭证,否则不得扣除。
上述凭证是指: (一)从分包方取得的2016年4月30日前开具的建筑业营业税发票。 上述建筑业营业税发票在2016年6月30日前可作为预缴税款的扣除凭证。 (二)从分包方取得的2016年5月1日后开具的,备注栏注明建筑服务发生地所在县(市、区)、项目名称的增值税发票。 (三)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凭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