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问题:
我们是总承包方,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已开票给发包方,现在要预缴增值税税款,所取得的发票有:
1.运费发票(开具内容是*运费*)
2.设备租赁发票(开具内容是*工程服务*)
3.钢筋发票(开具内容是*钢筋*)
4.劳务费发票(开具内容是*工程服务*)
5.工程服务发票(开具内容是*工程服务*)
请问:以上几类发票是否可以作为总承包扣除后,再按照2%的预征率计算应预缴税款?
盼复,谢谢!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参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内旅客运输服务进项税抵扣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1号)规定: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按照规定允许从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的分包款,是指支付给分包方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在此公告的解读中明确:纳税人提供特定建筑服务,可按照现行政策规定,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计税。总包方支付的分包款是打包支出的概念,即其中既包括货物价款,也包括建筑服务价款。
因此,1的运费不属于分包,只是建筑服务中发生的费用,其他4项如果签订分包合同,可以作为总承包扣除项,按2%预征增值税。谢谢提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