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问题:
企业当年度实际发生1000万的工资薪酬总额,企业当年度取得劳务收入120万,故将相应的劳务输出人员的人工工资费用100万,转到其他业务成本,导致职工工资薪酬科目下列报的金额只有900万;请问福利费、教育经费、工会经费计算扣除金额,是按900万计算,还是按实际当年发生1000万计算扣除?能否提供相应的税务文号?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规定:“二、关于工资薪金总额问题 《实施条例》第四十、四十一、四十二条所称的“工资薪金总额”,是指企业按照本通知第一条规定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总和,不包括企业的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以及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属于国有性质的企业,其工资薪金,不得超过政府有关部门给予的限定数额;超过部分,不得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也不得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因此 ,只要是您公司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不管放到那个科目,都是三项费用的计算基数。谢谢提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