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问题:
老师,您好。我公司下属有两个分公司,均在同一个县城,均独立核算,但不具有法人资格,增值税单独缴纳,企业所得税汇总缴纳。总、分公司之间以及分公司与分公司之间有货物交易,企业开增值税发票结算。根据公司法以及合同法,分公司从事民事活动,责任由法人承担。因此不认定为合同。那么请问总分公司之间或者分公司之间开票结算 需要缴纳印花税吗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您好,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集团内部使用的有关凭证征收印花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号)规定,对于企业集团内具有平等法律地位的主体之间自愿订立、明确双方购销关系、据以供货和结算、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应按规定征收印花税。对于企业集团内部执行计划使用的、不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不征收印花税。
根据上述规定,总分公司之间所签订的应缴印花税的凭据不仅仅限于合同,还应包括调拨单调拨单(或其他名称的单、卡、书、表等)等一些内部使用的单据,如果总分公司之间未签订合同,但却有其他单据作为明确双方购销关系、据以供货和结算、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据也应按照购销合同缴纳印花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