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问题:
我们是房地产企业一般纳税人,有老项目,老项目按5%交纳增值税,没有预交,按销售当月交税。新项目按3%预交增值税,现在余额320万元.
2023年3月份销售商铺(老项目简易计税),可以用预交3%的预交增值税抵减当月销售的商铺的增值税吗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您好: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 年 第 17 号第八条 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国税机关预缴的增值税税款,可以在当期增值税应纳税额中抵减,抵减不完的,结转下期继续抵减。纳税人以预缴税款抵减应纳税额,应以完税凭证作为合法有效凭证。依据该规定贵公司预交的增值税,可以在当期增值税应纳税额中抵减。以上回复贵公司可以参考一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