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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出去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丢失

2023-04-06 19:48:03
提出如下问题:
老师你好:我们21年开给客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如今已得知,客户没有抵扣,销售员离职,同时丢失发票,请问我们想对这张发票开红字发票,流程是什么?可以直接开吗?还是需要先在电子税务局挂失?谢谢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


您好,

增值税专用发票丢失后,没有收回抵扣联和发票联不可以红冲重开的.

(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7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应税服务中止等情形但不符合发票作废条件,或者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需要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按以下方法处理:

(一)购买方取得专用发票已用于申报抵扣的,购买方可在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以下简称\"新系统\")中填开并上传《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以下简称《信息表》,详见附件),在填开《信息表》时不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应暂依《信息表》所列增值税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转出,待取得销售方开具的红字专用发票后,与《信息表》一并作为记账凭证.

购买方取得专用发票未用于申报抵扣、但发票联或抵扣联无法退回的,购买方填开《信息表》时应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

销售方开具专用发票尚未交付购买方,以及购买方未用于申报抵扣并将发票联及抵扣联退回的,销售方可在新系统中填开并上传《信息表》.销售方填开《信息表》时应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

(二)主管税务机关通过网络接收纳税人上传的《信息表》,系统自动校验通过后,生成带有\"红字发票信息表编号\"的《信息表》,并将信息同步至纳税人端系统中.

(三)销售方凭税务机关系统校验通过的《信息表》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在新系统中以销项负数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应与《信息表》一一对应.

(四)纳税人也可凭《信息表》电子信息或纸质资料到税务机关对《信息表》内容进行系统校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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