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问题:
我公司将一处房屋让下属子公司经营使用,2016年之前有租赁合同,约定年租金10万元,已正常申报纳税。2017年至2021年期间,双方未签订合同子公司未交租金,我公司未申报房产税和增值税。现在计划补交税金,请问:在不补签合同的情况下,按原已到期合同租金10万元作为计税依据补交税款有没有问题?还有其他好的处理办法吗?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您好:如果合同中有约定,合同到期后双方协商同意,可以按原合同内容执行的相关条款,贵公司可以按原合同价格补交房产税。但如果税务机关认为贵公司的租赁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可以要求企业按当时市场价补交房产税。建议贵公司谨慎处理。以上回复贵公司可以参考一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