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问题:
近日我公司接到稽查局协查通告,我公司之前有笔网购的配件,因对方公司问题,被国家税务总局认定该企业开出的发票为虚开。我公司此笔网购有支付宝付款回单,和相应的运输入库证明。稽查局认为该企业存在虚开发票行为,要求我公司做进项税额转出。此行为是否合规,依据什么?我公司认为此项交易我们没有过错,可否以善意不做进项税额转出?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您好,
现将纳税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征补税款问题公告如下:
纳税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未就其虚开金额申报并缴纳增值税的,应按照其虚开金额补缴增值税;已就其虚开金额申报并缴纳增值税的,不再按照其虚开金额补缴增值税。税务机关对纳税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办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纳税人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得作为增值税合法有效的扣税凭证抵扣其进项税额。
本公告自2012年8月1日起施行。
纳税人发生本公告规定事项,此前已处理的不再调整;此前未处理的按本公告规定执行。
不可以善意不做进项税额转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