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问题:
投资方持有被投资方100%股权,投资方作为长期股权投资核算,按照权益法核算。年末投资方按被投资方利润总额计算投资收益,就投资方计算的该投资收益,正数为收益,负数为损失。
问题:以上投资方的投资收益,正数纳税调减,负数纳税调增,是否正确?文件依据是啥?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您好:依据企业所得税规定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为免税收入。此项收益属于免税收入,不应影响当期所得税,因此做正数纳税调减,负数纳税调增处理。以上回复贵公司可以参考一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