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问题:
国税总局、财政部公告2022年17号文件,第一条规定,2022年9月1日起,按照国税总局、财政部公告2022年2号已享受缓交税费50%的制造业中小企业,其已缓缴的税费到期后在缓缴4个月。第二条:缓缴税款所属期为2021年11.12月。2022年2.3.4.5.6月.。。
问题:2022年17号文件是否包含2022年1月份?如果不包含,17号文件的第一条该如何理解?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2022年17号文件包含2022年1月份。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公告2022年第2号 发布时间是2022年2月28日,2022年1月份的税款已经缴纳了。
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关于延续实施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延缓缴纳部分税费有关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公告2022年第2号
二、延缓缴纳2022年第一季度、第二季度部分税费
(四)延缓缴纳的税费包括所属期为2022年1月、2月、3月、4月、5月、6月(按月缴纳)或者2022年第一季度、第二季度(按季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国内增值税、国内消费税及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不包括代扣代缴、代收代缴以及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发票时缴纳的税费。
对于在本公告施行前已缴纳入库的所属期为2022年1月的上述税费,企业可自愿选择申请办理退税(费)并享受缓缴政策。
六、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2022年2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