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问题:
固定资产计提折旧是否一定要计提残值,可否不计提列值直接计提折旧,另外折旧年限一旦确定后,后面因为使用量的变化,可否变更年限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您好,
根据会计准则的规定,是否提留残值由企业管理层根据权限自行决定,只要同固定资产的价值实现相适应就可以了。 固定资产的价值是根据它本身的磨损程度逐渐转移到新产品中去的,它的磨损分有形磨损和无形磨损两种情况;有形磨损又称物质磨损,是设备或固定资产在生产过程中使用或因自然力影响而引起的使用价值和价值上的损失。 扩展资料主要特点 1.固定资产的价值一般比较大,使用时间比较长,能长期地、重复地参加生产过程。 2.在生产过程中虽然发生磨损,但是并不改变其本身的实物形态,而是根据其磨损程度,逐步地将其价值转移到产品中去,其价值转移部分回收后形成折旧基金。
不能随意变更,固定资产折旧年限一经确定,不可更改。新增固定资产的时候,务必确定好折旧年限。如果确实需要更改,属于会计估计变更。
会计估计变更应当采用未来适用法,即在会计估计变更当期及以后期间,采用新的会计估计变更会计估计,不改变以前期间的会计估计,也不调整以前的报告结果。
折旧年限是指计算固定资产折旧时所用的年限。
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固定资产计算折旧的最低年限如下:
1、房屋、建筑物,为20年;
2、飞机、火车、轮船、机器、机械和其他生产设备,为10年;
3、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器具、工具、家具等,为5年;
4、飞机、火车、轮船以外的运输工具,为4年;
5、电子设备,为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