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问题:
老师:
您好!请问建筑施工企业项目取得的水电费发票抬头是甲方,但水电费归我们施工企业承担,甲方不同意给我们开具转售电的发票,这个如何处理,我们施工企业才能在企业所得税前据实扣除?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可以让对方开具分割单,税前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
第十八条 企业与其他企业(包括关联企业)、个人在境内共同接受应纳增值税劳务(以下简称“应税劳务”)发生的支出,采取分摊方式的,应当按照独立交易原则进行分摊,企业以发票和分割单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共同接受应税劳务的其他企业以企业开具的分割单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企业与其他企业、个人在境内共同接受非应税劳务发生的支出,采取分摊方式的,企业以发票外的其他外部凭证和分割单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共同接受非应税劳务的其他企业以企业开具的分割单作为税前扣除凭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