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问题:
咨询下公司处置使用过的车辆,增值税税率按照多少计提?除了增值税及附加,还需要缴纳其他税吗?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您好,
1、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属于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按照简易征收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
2、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其他固定资产,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的规定执行:自2009年1月1日起,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以下简称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应区分不同情形征收增值税:
①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9年1月1日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②2008年12月31日以前未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8年12月31日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
③2008年12月31日以前已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在本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在本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注:固定资产中的小汽车、摩托车、游艇从2013年8月1日起,其进项税额准予抵扣。
3、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除固定资产以外的物品,应当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4、小规模纳税人(除其他个人外)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减按2%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公司处置使用过的车辆除了增值税及附加还需要缴纳印花税和企业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