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问题:
老师好:我们是一家混凝土生产企业A公司,由于属地管理需要,又设立了一家全资子公司B,后来由于承接13%任务的需要,A又设立了一家分公司C。问题:现在三家公司均在同一块场地生产,用水用电是由A公司早先与开发商签订的供用水电合同,开发商将应收水电发票开给A公司的。现在A公司向子公司和分公司收取的水电费是否可以采用分割单并附发票复印件的形式来处理。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上过得去么?谢谢!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您好,
A公司向子公司和分公司收取的水电费是可以采用分割单并附发票复印件的形式来处理的,
1、依据《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第十八条规定,“企业与其他企业(包括关联企业)、个人在境内共同接受应纳增值税劳务(以下简称“应税劳务”)发生的支出,采取分摊方式的,应当按照独立交易原则进行分摊,企业以发票和分割单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共同接受应税劳务的其他企业以企业开具的分割单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2、依据《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第十九条规定,“企业租用(包括企业作为单一承租方租用)办公、生产用房等资产发生的水、电、燃气、冷气、暖气、通讯线路、有线电视、网络等费用,出租方作为应税项目开具发票的,企业以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出租方采取分摊方式的,企业以出租方开具的其他外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