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问题:
请问老师,增值税上
(国税函〔2010〕56号)的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3]154号)第二条第(二)项规定:“纳税人采取折扣方式销售货物,如果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
企业所得税
三、企业以买一赠一等方式组合销售本企业商品的,不属于捐赠,应将总的销售金额按各项商品的公允价值的比例来分摊确认各项的销售收入。但是现在企业开具的发票,折扣在同一张发票上,但并未把折扣额按公允价比例分摊到每件商品上,只对其中某一件或两件商品进行打折,打折后为0。
这种情况该件打折商品会被认定为赠送,在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上需做视同销售处理吗?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您好,
企业开具的发票,折扣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 不用视同销售处理。否则要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及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