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问题:
我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现有一套2015年10月份购置的房产,购置原价为1237万元,截至目前账面净值为875万元,现预将该房产出售、出售价格为1100万元,选择简易计税方法,我司需要预缴增值税吗?如果预缴怎么计算?账务处理怎么进行?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出售价格低于购置原价,不需要预缴增值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财税〔2016〕36号
附件2: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
一、营改增试点期间,试点纳税人[指按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以下称《试点实施办法》)缴纳增值税的纳税人]有关政策
(八)销售不动产
1.一般纳税人销售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不含自建)的不动产,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去该项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应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