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问题:
单位购买的黄金,印有我公司的LOGO,用于赠送给我公司的客户,这个可以税前扣除吗?涉及哪些税?有没有涉及消费税?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号)第四条第八款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因此,带有您公司LOGO的礼品,属于宣传费的范围,计入到销售费用宣传费中,可以税前扣除,增值税方面视同销售,其购进的赠品的进项是可以抵扣的,不涉及消费税。谢谢提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