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问题:
1业务:财金集团将对合伙企业的投资转让给子公司B,子公司B又转让给孙公司C作为对C的出资款,B公司计入“长期股权投资”,C公司计入“实收资本”。
财金集团与孙公司C直接签订了转让协议,未通过子公司B。
2、问题:子公司B是否就合伙企业股权转让缴纳2次“股权转让印花税”?C公司除了缴纳实收资本印花税,是否也需要缴纳“股权转让印花税”?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您好:印花税计税依据,根据应税凭证的性质分别规定有以下几种:
第一种:合同或者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以凭证所载金额作为计税依据。第二种:营业账簿中记载资金的账簿,以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税总额作为计税依据。第三种:不记载金额的权利许可证照:营业执照。贵公司上述业务如果以合同形式签订的,需要依据不同合同主体分别缴纳印花税。因此B\\C公司应根据合同签订的份数及金额分别交纳印花税。以上回复贵公司可以参考一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