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问题:
我们公司是浙江一家企业,于2021年2022年与山西一家企业采购铸铁件,2022年对方陆续发货后我们也支付了货款,但是对方还有300多万的发票一直迟迟不开,后来我们在对方税务局沟通协调下分别于2022年11月开出100多万、12月份开出200多万的发票,我们收到发票后也认证入账了,但是对方开了发票后就一直欠税,几个月不申报,在5月份被对方税务局认定为非正常企业,并且将我们12月份收到的发票认定为异常凭证。6月1号又将2022年11月份及以前的发票都认定为疑似异常凭证,然后我们税务局就通知我们准备三流一致的资料以证明交易的真实性。现在问题一:我们的合同上注明供货方承担运费的,所以是送货上门,我们只管收货,在对方的送货单上签收一下,所以我们能提供的就是对方的送货单和我们的入库单。二、我们如果因为三流中的货物流提供不了的话,是不是要补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进项转出?三:对方税务局有没有责任?因为最后开票还是在他们的协调下开具的,他们有没有责任去对方企业查证交易的真实性(对方税务局说企业走逃了,他们找不到,只能由我们自己去找,或者我们这里税务局发函过去,他们协助调查)。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您好,
如果货物流提供不了,是要补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进项转出。
税务局发函过去,他们协助调查就可以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