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问题:
老师您好:我司从A公司租用房子,之后整栋楼一楼为员工食堂,二楼及以上为员工宿舍,向员工收取合理租金,根据2016年36号文件附件1中第十条(三)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为聘用的员工提供服务”属于非经营活动,无需缴纳增值税的情形,请问:1、确定不需缴纳增值税吗?那A公司开给我司租金发票的进项税能否抵扣呢?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您好,
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为聘用的员工提供服务”属于非经营活动,无需缴纳增值税的情形的,收到租金发票的进项税不能抵扣的,因为员工福利费进项税发票是不可以抵扣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