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问题:
员工培训费(增值税专用发票,2019年12月开具),23年考证通过,申请报销时,发现发票已丢失,从培训单位获取了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并加盖了发票章;
请问:公司入账时,可以凭该盖章版复印件计入费用吗,能否所得税前列支,对应的增值税可否抵扣?对应的税收政策请帮忙提供下!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号文件规定 纳税人丢失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抵扣联,可凭相应发票的发票联复印件,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或退税凭证;纳税人丢失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发票联,可凭相应发票的抵扣联复印件,作为记账凭证。以上规定贵公司可以参考一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