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问题:
老师,好!
我公司为商业地产开发企业,公司现开发的地上三层、地下负一层(独立空间,仅购买地上三层的客户能使用)的工坊产品,因地下负一层没有产权。因此,销售合同中面积只能填写有产权证的面积,合同金额包含两部分:一是地上有产权证面积的销售金额;二是地下负一层无产权证的永久使用权转让金额,地下负一层无产权证的使用权转让金额通过补充协议的形式加以明确。
请教问题如下:
1、 此类型的销售,未来地下负一层的发票该怎样开具?怎么在发票上体现地下负一层的金额?
2、 使用权转让是一次性确认收入还是按年限确认收入?
3、 此操作模式,未来土地增值税计算的时候,是否能同时确认收入、成本?还是收入、成本都不确认、都要剔除?
谢谢!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无产权车位的土地增值税清算,各地政策规定主要分以下两类进行处理:
一是建成转让后不能办理权属登记手续的车库(车位、储藏室等),不属于土地增值税征税范围,不计收入,也不扣除相关成本费用;
二是以转让使用权或提供长期使用权的形式,有偿让渡无产权车库(车位)等使用权的,其取得的让渡收入应规定计算征收土地增值税。
1.无产权的地下使用权转让,属于出租不动产,按出租不动产开具发票,缴纳增值税。
2.土地增值税的清算按当地规定,目前没有国家层面没有统一的规定。谢谢提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