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问题:
老师,好!
我公司为商业地产开发企业,公司现开发的地上三层、地下负一层(地上、地下为一体,一一对应,而且地下空间仅购买地上三层的客户能使用)的工坊产品,因地下负一层没有产权,因此,销售合同中面积只能填写有产权证的面积,合同金额包含两部分:一是地上有产权证面积的销售金额;二是地下负一层无产权证的永久使用权转让金额,地下负一层无产权证的使用权转让金额通过补充协议的形式加以明确。请教问题如下:此类型的销售,未来地下负一层的金额怎么在发票上显示?
特别说明:住建部门的规定,发票金额必须与备案合同一致,那地下负一层的金额是否可以在备注栏注明?相关税收法规是否认可?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发票金额是地上和地下部分的总金额,地下负一层的金额应在备注栏注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