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问题:
我们公司一直是按照社保最低缴费基数3957在报社保,现在7月开始调整,从电子税务局申报缴费工资基数,基数是否要按照工资总额,不按工资总额是否存在纳税风险,公司在杭州地区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按以下文件规定,不存在纳税风险。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关于规范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有关问题的通知
劳社险中心函[2006]60号
五、关于统一缴费基数问题
(一)参保单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基数可以为职工工资总额,也可以为本单位职工个人缴费工资基数之和,但在全省区市范围内应统一为一种核定办法。
单位职工本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基数原则上以上一年度本人月平均工资为基础,在当地职工平均工资的60%——300%的范围内进行核定。特殊情况下个人缴费基数的确定,按原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印发《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劳办发[1997]116号)的有关规定核定。以个人身份参保缴费基数的核定,根据各地贯彻《国务院关于完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2005]38号)的有关规定核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