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问题:
B公司为国内企业,其每股净资产为1.02元,因其拟在香港申请上市而进行股权架构调整,与各股东达成以下框架协议并实施:
1、B公司境外上市主体的香港子公司C公司按每股1.02元价格收购所有境内股东股权
2、B公司原所有境内股东在境外注册全资投资子公司D(D1、D2....)(仅用于此事项的投资)r后,C公司向各D公司发放股份认购书。
3、B公司原所有境内股东完成相关投资审批事宜后,将收到的股权转让款等额投资于各D公司。
4、各D公司将母公司转让B公司股权收到的等额款项按股权认购书的约定投资于C公司
至此,B公司原境内股东全部由直接持股变为通过境外各D公司持有C公司股权而间接持有B公司股权。
现有A公司是B公司的国内股东之一,其持有B公司36万股的股份,持有成本为1188万元。在此股权变化中,其收到C公司支付的36.72万元股权转让款后,将其投资于境外全资子公司D,D再以36.72万元投资于C公司。投资完成后,A公司仍间接持有B公司36万股的股份。
请问:在此一揽子股权交易中,A公司转让直接持有B公司股份时是否涉及企业所得税的处理,其后续通过投资子公司D持有C公司的税收成本应该是多少?相关依据是什么?
盼回复,谢谢!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A公司转让直接持有B公司股份时涉及企业所得税的处理。
其后续通过投资子公司D持有C公司的税收成本应按A公司实际付出的对价确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