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问题:
1、个人用自由房产投资,评估价与原值价差需要交税吗;
2.公司用公司房产投资,房产税在哪边交,产生增值对投资公司有影响吗,投资方与被投资方账务如何处理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 个人房产投资的增值税:对于以不动产为对等价换取了被投资企业的股权,获得了“其他经济利益”,应当属于有偿销售不动产行为,应当缴纳增值税。 在增值税征收上,如果投资入股的房产为非住房,可以差额按照5%计算缴纳增值税;如果是住房应当区分不同地区: 1.个人将购买不足2年的住房对外投资的,按照5%的征收率全额缴纳增值税;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住房对外投资的,免征增值税。上述政策适用于北京市、上海市、广州市和深圳市之外的地区。 2.个人将购买不足2年的住房对外投资的,按照5%的征收率全额缴纳增值税;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非普通住房对外投资的,以公允价值减去购买住房价款后的差额按照5%的征收率缴纳增值税;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普通住房对外投资的,免征增值税。上述政策仅适用于北京市、上海市、广州市和深圳市。
个人投资房产的所得税:个人以房产投资入股,包括投资自己成立的个人独资企业或一人有限公司,因为属于不同法律主体,均涉及到个人所得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非货币性资产投资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41号)规定,个人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属于个人转让非货币性资产和投资同时发生。对个人转让非货币性资产的所得,应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依法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个人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应按评估后的公允价值确认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收入。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收入减除该资产原值及合理税费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个人应在发生上述应税行为的次月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纳税人一次性缴税有困难的,可合理确定分期缴纳计划并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后,自发生上述应税行为之日起不超过5个公历年度内(含)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
另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建设部关于个人出售住房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278号)第一条和第四条的规定,个人出售自有住房取得的所得应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但是如果转让的是自用5年以上、并且是家庭唯一生活用房的,取得的所得可以免征个人所得税。
因此,1.个人房产投资需要按上述规定缴纳增值税、所得税及附加税。
2.公司用房产投资后,房产已经转到被投资公司,产权发生了变更,应由被投资公司缴纳房产税。
投资方的账务处理
借:长秦股权投资
累计折旧
贷:固定资产
被 投资方的账务处理
借:固定资产
贷:实收资本(股本)
提供以上供您参考,如还有疑问请再次提出,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