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问题:
公司购买的物资用于公益性捐赠,收到对方开具的专用发票是否可以抵扣?如何做账务处理?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您好,
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2010〕45号)文件的规定,公益性捐赠票据是公益性捐赠支出税前扣除的合法有效凭证。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益性捐赠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结转扣除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5号)文件规定,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当年扣除;超过的部分,准予结转以后三年内扣除。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需要视同销售。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六条规定,纳税人有关条例第七条所称价格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或者有本细则第四条所列视同销售货物行为而无销售额者,按下列顺序确定销售额:1.按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2.按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3.按组成计税价格确定,组成计税价格的公式为: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
用外购物资直接捐赠,如果属于非公益性捐赠,一方面应该计算销项税额,另一方面采购环节的进项税额可以抵扣。由此可见,若采购环节未取得发票,进项税额将不能抵扣。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2020年9号公告的规定,用于新冠疫情防护的公益性捐赠货物是免征增值税的。但也不意味着,销售环节免征增值税,采购环节就可以不要发票。免税时,采购环节的进项税额应该做进项税额转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