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问题:
老师好!
关于光伏发电项目,请教以下:
能源公司租用企业场地建设运营光伏电站,项目电能采用“自发自用、余电上网”模式,能源公司与企业签订《屋顶及场地租赁合同》、《购售电合同》,其中,《屋顶及场地租赁合同》租期20年,约定租金1元,可以吗?
如不合规,有什么税务风险?老师有什么建议吗?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您好:租金金额应当是公允价格,贵公司租金是1元,明显偏低,如果没有合理理由,税务机关会要求企业调整租金金额,并补缴相关税费。(财税〔2016〕36号)第四十四条规定,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价格明显偏低或者偏高且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或者发生本办法第十四条所列行为而无销售额的,主管税务机关有权按照下列顺序确定销售额:(一)按照纳税人最近时期销售同类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的平均价格确定。(二)按照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销售同类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的平均价格确定。(三)按照组成计税价格确定。组成计税价格的公式为: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成本利润率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