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问题:
因机场商店招投标的对象是特定公司,故我公司在一个品牌加盟店的请求下,用我公司名义中标了一间门店让其经营。经营期间,我公司只收取正常的加盟费。因中标单位是我公司,机场不同意将房租费发票直接开给加盟商,故每季度的租金均由我公司通过代收代付的方式支付给机场,机场开发票给我公司。但我公司因没有实际业务,也不做费用处理,此发票加盟商也不要。请问,此做处理有何风险,如何处理较妥?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这种情况射击接受虚开的增值税发票,建议咨询一下税务机关具体处理方法,谢谢合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