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问题:
我单位为为煤炭生产单位,销售由集团内其他单位统一销售模式,税务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2011]第63号公告(2020年9月1日起失效)第一条:“纳税人开采应税产品由其关联单位对外销售的,按其关联单位的销售额征收资源税。”税务局根据该条款自18年追征至22年追征5年资源税是否符合文件?这个已经作废文件是否适用?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征收资源税的税收文件还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税有关问题执行口径的公告》(2020年第34号)等,所以应按税务机关规定缴纳资源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