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问题:
我单位是煤炭生产单位,销售由集团内其他单位统一销售,近期23年6月税务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2011]第63号公告(自2011年11月1日生效至2020年9月1日起失效)第一条:“纳税人开采应税产品由其关联单位对外销售的,按其关联单位的销售额征收资源税。”追征资源税,税务局自2018年6月追征至23年5月是否合规?还是自2020年9月1日失效起往前追5年至2015年8月?请详细解释,谢谢老师。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该文件并没有失效。
税务机关可以追征五年内的税款,依据如下:
《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二条 因税务机关的责任,致使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三年内可以要求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补缴税款,但是不得加收滞纳金。
因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计算错误等失误,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三年内可以追征税款、滞纳金;有特殊情况的,追征期可以延长到五年。
《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八十二条 税收征管法第五十二条所称特殊情况,是指纳税人或者扣缴义务人因计算错误等失误,未缴或者少缴、未扣或者少扣、未收或者少收税款,累计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规定,追征税款的期限,自纳税人应缴未缴或者少缴税款之日起计算。偷税漏税追征时效是20年。
因此 ,您单位的追征期为5年。谢谢提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