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问题:
甲方:股权出资方
乙方:股权受让方
丙方:标的股权:
股权转让前,乙方和丙方是甲方的全资子公司。
甲方将丙方股权以出资形式转让给乙方,丙方股权的转让价格为1.5亿,甲方以丙方股权向乙方增资,增资额同转让价格。
因为同控企业,甲方在财务上按照丙方净资产确认对乙方的长期股权投资2.2亿,甲方对丙方的长投成本为1.5亿,故形成投资收益0.7亿,因已在会计上确认损益,不满足特殊性税务处理条件。
问题1:是否需要缴纳所得税?
问题2:甲方的所得税收入是转让价格1.5亿,还是按净资产入账的2.2亿?
问题3:甲方豁免丙方应付甲方的利息,能否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1、需要缴纳所得税。
2、甲方的所得税收入按净资产入账的2.2亿计算。
3、甲方豁免丙方应付甲方的利息,不能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