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问题:
老师,您好,我们有一家新办的,从事船用燃料油贸易企业,所经营的燃料油,不属于国家危险品名录,因为为船舶供油,所以主要通过作业油船仓储、运输、加供给客户船舶,企业本身的经营模式为轻资产运作,公司自身没有购置建造油船,而是以期租方式,通过其他船东的油船经营贸易业务。因为燃料油属于成品油发票开票范畴,在申请成品油增税开票资质时,遇到如下问题,想请教咨询:
1.成品油发票开票资质申请时,对经营类同我司的单纯的成品油贸易企业,是否一定需要有固定仓储设施?
2.成品油发票开票资质申请时,如果燃油贸易企业以【期租】方式,通过其他船东船舶,在港口经营成品油贸易业务,是否要求承租方(成品油开票资质申请方)必须需要具备:水路运输许可证和港口经营许可证?或者其他海事、港口的经营许可资质?并告知下相关的政策法规。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您好:1、是否需要有固定仓储设施属于行业规定,这个税法肯定是没有硬性规定的。2、根据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组织编制的《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版)实施指南(试行)》中的第四条:对生产、经营成品油的企业(每批次成品油的闭杯闪点均大于60℃的除外)按危险化学品企业进行管理。贵公司的经营范围个人理解是需要办理经营许可证的。以上回复贵公司可以参考一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