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问题:
2011年第63号文资源税若干问题的规定中“纳税人开采应税产品由其关联方对外销售的,按其关联单位的销售额征收资源税”,2018年第13号资源税征收管理规程中第六条“纳税人与其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应当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支付价款”。对以上两个政策发规,从2018年第13号公告开始执行,企业对于关联方交易应按照哪个政策执行?
企业如何确定关联交易符合“2018年第13号公告中的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您好,
企业对于关联方交易应按照2018年第13号资源税征收管理规程中第六条的规定执行,
纳税人与其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应 当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支付价款、费用。不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 往来收取或支付价款、费用而减少其应纳税所得额的,税务机关可以按照《中华人民 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进行合理调整。
调整的原则是:
(1) 按照独立企业之间进行相同或者类似业务活动的价格或者费用;
(2) 按照再销售给无关联关系的第三者的价格所应取得的收入和利润水平;
(3) 按照成本加合理的费用和利润;
(4) 按照其他合理的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