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问题:
咨询个问题,我公司是销售方,对方公司即购买方,对方购买方通过(法人个人)汇款到我公司,我公司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给对方时,能开对方的企业名称吗?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39号
纳税人通过虚增增值税进项税额偷逃税款,但对外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同时符合以下情形的,不属于对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一、纳税人向受票方纳税人销售了货物,或者提供了增值税应税劳务、应税服务;
二、纳税人向受票方纳税人收取了所销售货物、所提供应税劳务或者应税服务的款项,或者取得了索取销售款项的凭据;
三、纳税人按规定向受票方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相关内容,与所销售货物、所提供应税劳务或者应税服务相符,且该增值税专用发票是纳税人合法取得、并以自己名义开具的。
受票方纳税人取得的符合上述情形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作为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进项税额。
因此,不可以,您公司没有从受票方取得款项,如果您公司开票的话,存在虚开的嫌疑。谢谢提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