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问题:
我公司一个磷矿开采公司,采矿权许可证已到期且矿坑已闭坑。帐面原采矿过程中建设矿洞等固定资产已无实际经营意义,这一资产损失是否可税前扣除需留存备查哪些资料?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这一资产损失可以税前扣除,应按以下文件规定留存备查资料: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
第三十条 固定资产报废、毁损损失,为其账面净值扣除残值和责任人赔偿后的余额,应依据以下证据材料确认:
(一)固定资产的计税基础相关资料;
(二)企业内部有关责任认定和核销资料;
(三)企业内部有关部门出具的鉴定材料;
(四)涉及责任赔偿的,应当有赔偿情况的说明;
(五)损失金额较大的或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原因造成固定资产毁损、报废的,应有专业技术鉴定意见或法定资质中介机构出具的专项报告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