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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土地使用税问题

2023-10-16 18:08:26
提出如下问题:
老师好!我司2006年从成都双流县双流九龙投资有限公司租入一块场用于建设商品混凝土生产站,而该建设用地是由双流九龙投资有限公司通过与双流县人民政府(现在叫双流区)于2004年签订“双流九龙工业港”投资协议,由九龙投资有限公司统一与当地村民签订统租协议租用来的,每年将收到各企业租金由九龙投资有限公司统一交付村委会,由村委会分发给各户。咨询的问题是:1、双流县人民政府与双流九龙投资有限公司所签订的“双流九龙工业港”投资协议中有一条“工业港优惠政策”第2条“对入驻九龙工业港的工业企业其税收优惠政策参照双流县人民政府出台的优惠政策执行”,那么,想通过你们的资源查询一下2004年前后是否有这方面的具体优惠政策?2、对我司租入建站的场地因为当时支付过配套使用费,现在大数据比对发现,我司针对这块场地未有城镇土地使用税相关信息申报,请问,这种情况下,我司每年向九龙投资有限公司支付过租金,还会涉及城傎土地使用税吗?如果涉及,该如何缴纳?3、2017年该站被双流县强拆了,强拆后由于尚注进行公司注销,用地的租金还在交(主要想等待政策有变而重新启用),那么这种情形下,城镇土地使用税还用交吗?如果不交,是否有合理解释?谢谢!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


1、这是当地的税收政策 ,建议咨询一下当地相关部门,谢谢合作。
2、你公司会涉及土地使用税,土地使用税由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缴纳,你公司应按以下文件规定计算缴纳土地使用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
第二条 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为城镇土地使用税(以下简称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
  前款所称单位,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股份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以及其他企业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军队以及其他单位;所称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以及其他个人。
  第三条 土地使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依照规定税额计算征收。
  前款土地占用面积的组织测量工作,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第四条 土地使用税每平方米年税额如下:
  (一)大城市1.5元至30元;
  (二)中等城市1.2元至24元;
  (三)小城市0.9元至18元;
  (四)县城、建制镇、工矿区0.6元至12元。
  第五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在本条例第四条规定的税额幅度内,根据市政建设状况、经济繁荣程度等条件,确定所辖地区的适用税额幅度。
  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将本地区土地划分为若干等级,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税额幅度内,制定相应的适用税额标准,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执行。
  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经济落后地区土地使用税的适用税额标准可以适当降低,但降低额不得超过本条例第四条规定最低税额的30%.经济发达地区土地使用税的适用税额标准可以适当提高,但须报经财政部批准。
3、这种情况没有文件规定可以免缴土地使用税,轻易当地税务机关的规定为准,谢谢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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