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问题:
A公司注册资本1000万元(资本已实缴到位),有甲、乙两个股东,A公司帐面有累计未分配利润。A公司准备引进新的投资人为规避股权转让个人所得税,采取以下操作方式:将A公司先进行同比例减资到100万并约定利润暂不分配,然后再由新股东丙增资900万,并重新约定分红比例。以上操作方式甲、乙两个股东是否存个人所得税的风险?法律依据是什么?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您好: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第四条规定:个人转让股权,以股权转让收入减除股权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按‘财产转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合理费用是指股权转让时按照规定支付的有关税费。依据上述规定,减资额与原始出资金额一致的情况下,不涉及到个人所得税。以上回复贵公司可以参考一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