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问题:
我公司聘任一名设计总监,每月上一次班,3天,每月约定劳务报酬25000元(税前),扣税后实际发放21000元,以工资表形式做账务处理,请问这种劳务报酬还需要他本人开具发票吗?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您好,
以上劳务报酬需要代开劳务费发票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文件的规定:“第八条 税法第二条所说的各项个人所得的范围:
(一)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
(四)劳务报酬所得,是指个人从事设计、装潢、安装、制图、化验、测试、医疗、法律、会计、咨询、讲学、新闻、广播、翻译、审稿、书画、雕刻、影视、录音、录像、演出、表演、广告、展览、技术服务、介绍服务、经纪服务、代办服务以及其他劳务取得的所得。”
工资、薪金所得与劳务报酬所得的主要区别在于是否存在雇用关系。劳务报酬所得是个人独立从事某种技艺、独立提供某种劳务而取得的所得:工资、薪金所得则是个人从事非独立劳务,从所在单位领取的报酬。公司雇用的专家不是贵公司的员工因而不适用工资薪金所得。
因此,贵公司发放给设计总临的属于劳务报酬的一项,应该按劳务报酬计算个人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