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问题:
老师好!
买卖双方签订合同,合同约定赊销,如提前支付货款,给予现金折扣2/10、1/20、N/30。买方收到卖方的货物,并取得卖方开具的全额发票,提前支付货款,按约定扣减现金折扣,将余额支付给卖方。
关于此业务中的现金折扣,是否还涉及增值税处理,网上有以下两种不同的说法:
说法1:营改增后,买方取得的现金折扣应按“金融服务——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买方开具发票给卖方作为财务费用(现金折扣)的税前扣除凭证。
说法2::现金折扣不涉及增值税,卖方不需要发票,可按国税函〔2008〕875号规定在实际发生时作为财务费用扣除,以双方签订的合同、折扣计算表、收款银行回单等资料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请教老师,对取得的现金折扣需不需要缴纳增值税,税务局有明确吗?买卖双方对现金折扣应分别如何涉税处理呢?谢谢!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您好:现金折扣不属于增值税征收范围,不需要交纳增值税。可以依据国税函〔2008〕875号)第一条第(五)项第二款规定进行处理。买卖双方做为财务费用进行帐务处理。以上回复贵公司可以参考一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