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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项税抵扣的问题

2023-11-02 11:08:13
提出如下问题:
基本情况:某酒店为一建筑主体,有客房、餐饮、写字楼出租等经营项目。除了写字楼(已出租部分)按“投资性房地产”、取得收入按增值税简易计税核算外,酒店其他区域(如客房楼层、餐饮等)均按“固定资产”、取得收入按增值税一般计税核算。 2023年2月酒店对原客房部分楼层进行装修改造,与设计及施工等单位签署合同,相应取得“鉴证咨询服务-工程监理费”“设计服务-设计费”“建筑服务-工程款“等增值税专用发票。2023年4月酒店将装修后的原客房楼层出租,与租用单位分别签署房屋租赁、物业服务、办公设备租赁合同(4月1日起生效)。同时经中介机构评估,酒店从4月份开始,将装修后的原客房楼层由“固定资产“转为“投资性房地产“,并按简易计税项目核算。二、疑惑:鉴于税法“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非正常损失所对应的进项税额不允许抵扣”的规定。酒店认为客房装修改造发生期在客房阶段,增值税为一般计税项目,装修改造相关进项税应予抵扣。三、请问酒店的分析是否正确?如有不妥请予指导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


您好,

酒店认为客房装修改造发生期在客房阶段,增值税为一般计税项目,装修改造相关进项税应予抵扣是可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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