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问题:
我们公司收到政府搬迁的补偿款中有一部分是我们的子公司B公司的拆迁补偿款30万\\\\\\\" 的问题,我问过税局,由于政府的征地是我们A公司不是B公司,政府很可能只给我们A公司结算,不会跟B公司结算,也就是说补偿款是能由我们A公司一起开票给政府,但是华润付给海特尔的30万补偿款,B公司是不能给我们开不征税收入发票的
现在的问题是B公司给我们A公司开什么发票是正规的?且能达到让我们达到成本扣除与不征税收入一样的效果,税局的思路是根据租赁合同的解除的思路来付款开票,但是我们跟B公司之间的租赁合同当时是用的仓储合同的情式,因仓储合同的税点是6个点,且不用交租赁物房产税。如果用这个来证明我担心会查前期租赁发票类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税务机关是征税机关,按税务机关的思路进行业务处理没有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