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问题:
老师好!我们是商品生产销售企业,执行的是(2009)9号文,简易征收率为3%。后来,我们看到建筑工地对砂浆也有需求,于是在生产混凝土的同时也生产砂浆(包括砌筑砂浆和抹灰砂浆),开票时我们也开成3%。只是开发票时在“货物或应税劳务、服务名称”一栏开成了“*非金属矿物制品*湿拌砌筑砂浆”或“非金属矿物制品*湿拌抹灰砂浆”。我们当时咨询过税务,说是四川省内有个口径可以简易征收,只不过要备案。后来我们又去柜台问了,柜台说你们已简易征收备案了,这个就不用再备案的。为稳妥起见,我想从法理上得到一个比较可信的观点。谢谢!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一般纳税人销售自产的干混砂浆(由水泥、砂等原料,按一定比例,在专业生产厂经计量、混合而成的混合物),由于与商品混凝土生产工艺相似、原料基本一致,若干混砂浆原料中水泥成分占比与商品混凝土原料中水泥占比接近,暂比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文件第二条第三款“商品混凝土(仅限于以水泥为原料生产的水泥混凝土)”的规定,可选择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增值税若干事项的政策指引
您们省内确实有此口径,请参考以上,没有问题。谢谢提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