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既用于应税项目又用于免税项目的固定资产维修费

2023-11-09 10:38:55
提出如下问题:
既用于应税项目又用于免税项目的固定资产产生的维修费的进项税额,是否按免税收入比例做进项税额转出。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


您好,

《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应税劳务;
  
  (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四)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纳税人自用消费品;
  
  (五)本条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的货物的运输费用和销售免税货物的运输费用。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规定,条例第十条第(一)项所称购进货物,不包括既用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不含免征增值税项目)也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以下简称免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固定资产。
  
  前款所称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12个月的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工具、器具等。
  
  根据上述规定,对既用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也用于免征增值税项目的固定资产,进项税不需要做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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